(2015)东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韩米乃诉马义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94号原告韩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93年3月2日,文盲,农民。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91年2月6日,文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胜祥代理审判员 马文山代理审判员 葛棋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月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