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陆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357号原告陆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4月26日,原告以给被告罗某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容怀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玉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