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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陆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357号原告陆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4月26日,原告以给被告罗某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容怀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玉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