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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文良军、常德市太阳山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文良军,常德市太阳山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42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杨俊武。委托代理人徐志坚,该公司职员。被告文良军,男,住湖南省临澧县,公民身份号码:×××2115。被告常德市太阳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陈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负责人文正安。原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良军、常德市太阳山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翠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