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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宏发汽车贸易与颜召江、颜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颜召江,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坪阳庙乡宁家坪村宁家坪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杨中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颜召江,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黄丰桥镇。被执行人颜龙,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黄丰桥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召江、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约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