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杨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郎某某,杨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423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杨某甲,男,汉族,1956年2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杨某乙,女,汉族,1951年4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杨某丙,女,汉族,1959年4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郎某某,女,汉族,1953年6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某丁,女,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再审申请人杨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杨某乙、杨某丙、郎某某、杨某丁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在双方当事人对系争房屋的性质及证据证明效力均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仅应查明房产的出资来源,还应对财产性质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如果房产的来源既具有家庭共同财产性质,也具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应认定该房产系相关权利人共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系争房屋来源、承租及在户人口情况,并根据被继承人杨树新与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产权等事实,认定系争房屋系杨树新与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系争房屋虽由杨树新原有房屋调配所得,但并不能改变系争房屋的产权性质,现杨某甲以此为由主张系争房屋是杨树新、郎某某、杨某丁的家庭共同财产,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某丁不具备系争房屋产权人资格一节,原审法院已详尽阐明相关理由,本院不再赘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应予维持。杨某甲的各项申请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杨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代理审判员 周 萍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