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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华诉向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华,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唐华,女。被执行人向飞,男。本院受理执行的唐华诉向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15)永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确定的标的13394.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有可供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