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华诉向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华,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唐华,女。被执行人向飞,男。本院受理执行的唐华诉向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15)永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确定的标的13394.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有可供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