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8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曹晓红与屈良朝、刘焕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晓红,屈良朝,刘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8执99号申请执行人曹晓红,女,汉族,1947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被执行人屈良朝,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被执行人刘焕英,女,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中专文化,现住察右后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右后旗人民法院(2015)察后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焕英、屈良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焕英、屈良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5月起每月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屈良朝工资收入300元,直至扣到29778元(包括标的款29200元和申请费338元及诉讼费2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