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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麦XX与罗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XX,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77号申请执行人麦XX。被执行人罗XX。申请执行人麦XX与被执行人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77号。截止2015年12月1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麦XX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另计)。本院在执行另一案件过程中,已从2016年5月份起每月分别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XX、罗XX的养老金1000元、1500元,直至偿还清本案及本院(2015)宜法执字第165号、455号、465号、(2016)桂1281执77号五个案件的案款合计471558元止(利息另计,已履行的部分应予扣减)。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收入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已每月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偿还债务,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晓审 判 员  周志军代理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