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朋与雷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雷国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589号原告王朋,男,199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王晓雨,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雷国军,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王朋与被告雷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鹏委托代理人王晓雨、被告雷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为原告进行江北恒大名都二期外墙工作,被告雷国军一直拖欠工资,被告于2014年11月份为原告出具欠条,定于2015年10月15日还款,现未全部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雷国军给付原告人工费92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如下:证据、欠条一份,意在证明被告欠原告人工费14200元,定于2015年10月15日还清,本案审理中被告偿还5000元,尚欠9200元。经质证,被告对证据无异议,认为是被告出具的。被告未就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相应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分析原告的诉讼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原告王朋为被告雷国军提供劳务,被告未全额支付原告劳务费,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2013年7月3日雷国军欠王朋刮大白工资款14200元,定于2015年10月15日还清。本案审理中,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5000元,尚欠920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未全额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已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9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判决如下:被告雷国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朋劳务费9200元。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王朋负担50元,由被告雷国军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欣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