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1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戴学全、戴学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戴学全,戴学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1129-1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法定代表人陈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自勇,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鉴江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戴学全,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戴学金,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戴学全、戴学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罗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没有被执行人房屋所有权登记,罗源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登记。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均未找到被执行人,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罗执字第11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