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民初字第3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临朐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以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以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518号原告临朐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菲菲、吕炳毅。被告吴以琳。本院受理原告临朐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以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8元,由原告临朐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