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9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耿建锐、王秀英与孙海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建锐,王秀英,孙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330号申请执行人耿建锐,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孙海波,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刑初字第005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孙海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海波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耿建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543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3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68.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孙海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海波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38351.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4月5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 行 长  郭 锐执 行 员  吕文浩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继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