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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4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被执行人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55727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民终0085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46的存款人民币5034059.5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