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82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刘兆上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刑初2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兆上,无业。曾因吸毒,2013年9月18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4月15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2015年7月10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现因涉嫌盗窃犯罪,2015年9月20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看守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兆上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兆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刘兆上驾驶摩托车搭载周剑虹(另案处理)来到涟源市六亩塘镇粮食二库处被害人龙某的米店,刘兆上以买米为由吸引龙某的注意力,周剑虹伺机将龙某放在办公抽屉里装有10750元的腰包盗走。事后,刘兆上驾驶摩托车接上周剑虹一起来到涟源市六亩塘镇“好运来大酒店”客房里分赃,刘兆上分得赃款4500元。当日,刘兆上在该客房内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领条、体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辨认、提取笔录,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刘兆上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兆上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兆上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兆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刘兆上驾驶摩托车搭载周剑虹(另案处理)来到涟源市六亩塘镇粮食二库处被害人龙某的米店,刘兆上以买米为由吸引龙某的注意力,周剑虹伺机将龙某放在办公抽屉里装有10750元的腰包盗走。事后,刘兆上驾驶摩托车接上周剑虹一起来到涟源市六亩塘镇“好运来大酒店”客房里分赃,刘兆上分得赃款4500元。当日,刘兆上在该客房内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20日8时10分许,龙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粮食二库门店看到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年轻人在店门外走动,过了一会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年轻男子骑着摩托车来买米,龙某将一包米扛出去放在门口,黑衣男子讲等一下来拿,就骑着摩托走了。龙某回到办公桌边上,发现其放在办公桌抽屉里的腰包不见了,就报了警。后来民警带龙某看了监控视频,发现一个白衣男子拿着龙某的腰包从龙某门店里跑出来,与那个买米的黑衣男子汇合,白衣男子搭着摩托车进入了好运来宾馆。龙某被盗的腰包里有现金10000余元。2、监控视频、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9月20日8时许,刘兆上和周剑虹实施盗窃后,沿六亩塘芦茅塘居委会、供电所、煤勘二队路线,逃跑至好运来大酒店。3、提取笔录、领条证明,2015年9月20日11时许,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涟源市六亩塘镇“好运来大酒店”客房里将涉嫌盗窃的刘兆上抓获,从刘兆上的钱包内搜出6100元,其中4500元系刘兆上分得的赃款,2015年10月25日,被害人龙某从涟源市公安局六亩塘派出所领取4500元现金。4、公安处罚决定书证明,因盗窃,被告人刘兆上于2015年7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5、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9月20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涟源市六亩塘镇“好运来大酒店”客房里将被告人刘兆上抓获。6、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兆上出生于1986年3月23日等身份情况。7、被告人刘兆上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19日下午,周剑虹带刘兆上到粮食二库的米店踩点,商量由刘兆上引开米店老板的注意,由周剑虹实施盗窃。第二天早晨8时许,刘兆上骑摩托带着周剑虹到了粮食二库外面,刘兆上下车,走进米店,要求店老板买一包米,并与店老板到隔壁的房间看米,刘兆上选好米,店老板就扛着米跟着刘兆上到米店门口,刘兆上估计周剑虹已经偷到手了,就讲等一下来拿,就骑着摩托走了,在煤炭三处入口处,刘兆上看到周剑虹手里拿着一个黑色的腰包,刘兆上就用摩托车搭着周剑虹来到好运来大酒店。在好运来大酒店客房内,刘兆上看到偷来的包里有现金10750元。周剑虹分了4500元给刘兆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兆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兆上是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兆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兆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周桂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