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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春秀与赵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秀,赵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2094号原告杨春秀,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被告赵春生,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秀与被告赵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春秀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席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