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春秀与赵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秀,赵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2094号原告杨春秀,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被告赵春生,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秀与被告赵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春秀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席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