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雷建华财产刑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6)湘10执100号雷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桂法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雷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建华缴纳罚金二万元,现被执行人雷建华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09)桂法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雷建华附加刑罚金二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书记员 :李媛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