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2283号原告重庆市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青龙路四巷29号。法定代表人钱建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硕,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薛伟,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重庆市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