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艳君与四川省川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君,四川省川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君,女,汉,1984年8月7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0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艳君申请执行四川省川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王艳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总额24500元,未实现24500元,申请执行人王艳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