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徐碧春申请执行王诗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碧春,王诗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徐碧春,女,汉族,1960年1月12日出生,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家兵,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诗卉,女,汉族,1986年7月8日出生,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2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诗卉的银行存款128420元至简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