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陈志辉财产刑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6)湘10执101号陈志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志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志辉缴纳罚金二万元,现被执行人陈志辉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作出的(1999)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决对被执行人陈志辉附加刑罚金二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书记员 :李媛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