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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执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常熟市茂升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莱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开执字第00598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茂升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山路199号F7-8幢140。法定代表人邓锋,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莱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四海路11号。法定代表人赵斌,总经理。常熟市茂升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莱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熟开商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莱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茂升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2737.7元;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江苏莱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60元。因被执行人江苏莱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莱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江苏莱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茂升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8.5万元,已支付2.5万元,2016年5月10日前交付剪板机一台用以抵债2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万元、2016年10月1日前支付2万元。二、如被执行人江苏莱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则本案予以了结;如被执行人逾期支付,则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法院按照执行标的93797.7元扣除已履行部分予以执行。三、执行费1175元,由被执行人江苏莱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达成上述和解协议后,由于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开商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