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宋兰与林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宋兰,林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字第61-2号申请人罗宋兰,女,壮族,1954年1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申请人林秀珍,女,壮族,1958年8月11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担保人石丹,男,瑶族,1980年2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受理原告罗宋兰诉被告林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6)桂0105民初字第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林秀珍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18号17栋2单元104房及查封担保人石丹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1号南宁·联盟新城3号楼1单元104号房,查封期限三年。本案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林秀珍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18号17栋2单元104房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石丹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1号南宁·联盟新城3号楼1单元104号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