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陶维珍与周克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维珍,周克刚,胥小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陶维珍。委托代理人:沈玉龙,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克刚。委托代理人:石磊、张福根,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胥小毛。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维珍与被告周克刚、第三人胥小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维珍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维珍撤回对被告周克刚、第三人胥小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陶维珍负担。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心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