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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陶维珍与周克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维珍,周克刚,胥小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陶维珍。委托代理人:沈玉龙,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克刚。委托代理人:石磊、张福根,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胥小毛。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维珍与被告周克刚、第三人胥小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维珍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维珍撤回对被告周克刚、第三人胥小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陶维珍负担。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心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