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泸州东益物流有限公司诉段追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东益物流有限公司,段追追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4民初字第100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东益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鸣。被告段追追。原告泸州东益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段追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牟秋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玉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车辆挂户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川E2****号车挂靠在原告处经营,每月支付原告管理费400元,被告应按规定年审,并办理续保手续和缴纳保费等内容。但合同签订后,被告不按约定办理年检,不支付管理费以及购买保险等,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管理费,每月400元以及二级维护费1200元,并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户协议》。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车辆挂户协议》,合同载明:“一、(一)1、乙方自愿将……川E2****加入甲方……在挂名期间乙方享有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2、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管理费:每月400元……6、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货附费……等规费和其他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12、乙方保险到期,必须到甲方按公司规定办理续保手续和交纳保费……二、(一)权利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每月25日前未交当月规费和其他应交费用的……4、乙方有上述七中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解除本协议……”。同时查明,川E2****号车的交强险与商业险于2015年11月12日到期。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二级维护费的主张。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挂户协议》原件、车辆行驶证、保险单、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车辆登记证书、收据等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后果。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户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按协议约定支付管理费、按时缴纳保险费等,原告自愿放弃对二级维护费的主张系原告的权利,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次,被告长期不按约交纳管理费、不付保险费等违约行为符合双方对协议解除条件的约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泸州东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追追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的关于川E2****号车的《车辆挂户协议》。二、被告段追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泸州东益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管理费4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段追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牟秋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庆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