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0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秦大云与何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大云,何建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0民初1551号原告秦大云,男,195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被告何建全,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双路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大云与被告何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大云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大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秦大云负担。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海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