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良与被告姜忠林、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良,姜忠林,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272号原告:李文良。委托代理人:刘智。被告:姜忠林。委托代理人:李保权。被告: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5号17C18。法定代表人:袁桂君。委托代理人:李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良与被告姜忠林、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