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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烟台鲁鑫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鲁鑫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88号申请人烟台鲁鑫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宝玉,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烟台鲁鑫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鲁鑫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148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700万元执行案款,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截留被申请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元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由秀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