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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执复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占红与张梅仙、谢云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红,张梅仙,谢云杰,刘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执复8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刘占红,男,汉族,1976年1月13日生。被执行人张梅仙,女,汉族,1958年11月15日生。被执行人谢云杰,女,汉族,1984年10月19日生。被执行人刘文辉,男,汉族,1983年12月22日生。申请复议人刘占红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法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双方引起纠纷的原因是在2013年6月在收割麦子时因耕种土地的边界问题发生矛盾,三被执行人对之前双方口头达成的土地互换协议予以否认,申请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互换以前的土地。双方的争议实际上为因互换承包土地的四址不清引起土地使用权属争议,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第二、申请人申请执行内容不具体,不明确,要求清除农作物,没有具体的种类、数目、数量无法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刘占红的异议。申请复议人刘占红称,1、(2015)召法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认定四址不清,执行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等属认定事实错误,清除农作物的地址在召陵区后乡村三组“老坟地”,具体位于后乡村委会东侧约30米,2009年测量地的地底(村委会出有证明盖章)有承包地的地址姓名以及承包地亩数2.925亩(四口人),执行法院有意偏袒被执行人;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本案裁定时间不符合法律程序,属适用法律错误,且裁定中“申请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互换以前的土地”认定错误,申请人支付的诉讼费190元也未得到执行。综上,请求撤销(2015)召法执字310号、(2015)召法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执行赔偿复议人延期执行费。本院查明,刘占红与张梅仙、谢云杰、刘文辉物权保护一案经执行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后,张梅仙等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15)漯民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一、张梅仙、谢云杰、刘文辉立即停止在刘占红承包的土地上强行耕种的侵权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在刘占红承包的土地上强行耕种的农作物;二、驳回刘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张梅仙、谢云杰、刘文辉负担)。判决生效后,刘占红以张梅仙等怠于履行判决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刘文辉在执行法院的执行笔录中提出农作物已清除完毕,双方之间的纠纷因承包地的四址不清,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先行确权,故请求执行法院驳回刘占红的执行申请。执行法院以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无法执行为由,以(2015)召法执字第310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刘占红的执行申请。刘占红对此提出异议,执行法院经过审查后以(2015)召法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其异议。刘占红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和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的条件,对于不符合此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虽然具有给付内容,但因执行依据未对执行标中的“刘占红承包的土地”的具体四址进行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不明确,故本案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执行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刘占红的执行申请并无不当,执行法院针对刘占红的执行异议所作出(2015)召法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执行法院(2015)召法执字310号、(2015)召法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中认为双方的争议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处理范围,该认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的规定不符,本院予以纠正。对于刘占红所提出的其所支付的诉讼费问题,其可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执行法院主张解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占红的复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一帆审 判 员  付要欣代理审判员  汪立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霍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