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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蒋小阳与蒋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阳,蒋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1143号原告蒋小阳。委托代理人彭利平,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志文。原告蒋小阳诉被告蒋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新春担任���判长,审判员杨雪飞、人民陪审员刘节约参与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小阳的委托代理人彭利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志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小阳诉称,她与被告蒋志文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2月8日、2015年2月15日被告蒋志文以其从事工程建设需钱周转为由向她借款共计70000元。后被告蒋志文经她多次催要,至今尚未归还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她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蒋志文偿还其本金7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蒋志文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蒋志文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蒋小阳与被告蒋志文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2月8日被告蒋志文以做工程需钱周转为由找原告蒋小阳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1月内还清。2015年2月15日,被告蒋志文以做工程需钱周转为由再次找原告蒋小阳借款2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上述两次借款,原告蒋小阳均以给付现金方式交予被告蒋志文。后原告蒋小阳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两张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应归还借款,故被告蒋志文应当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关于利息,原告蒋小阳主张口头约定了利息,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视为不支付利息。关于逾期利息,对2014年2月8日的50000元借款,双方约定了归还期限,故逾期利息的计算为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3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2015年2月15日的20000元借款,双方未约定归还期限且原告蒋小阳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蒋志文催要的具体时间,本院视其起诉之日为具体催要之日,故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9月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志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小阳偿还借款70000元;二、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2014年3月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2015年9月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蒋小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蒋志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新春审 判 员  杨雪飞人民陪审员  刘节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雪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