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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382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1,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建华审 判 员  苟久军人民陪审员  吴本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