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382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1,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建华审 判 员 苟久军人民陪审员 吴本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