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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彭水生与嘉禾县金富铸造厂、刘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生,嘉禾县金富铸造厂,刘水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320号原告彭水生。委托代理人唐武华,男,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嘉禾县金富铸造厂,负责人:刘水成。被告刘水成。原告彭水生与被告嘉禾县金富铸造厂、刘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诉至本院。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彭水生负担。审判员 欧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