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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4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厚积福鑫家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现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厚积福鑫家居有限公司,深圳市现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547号原告深圳市厚积福鑫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林建忠。委托代理人黄宇宁,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海波,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现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黄金铭。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司黎黎人民陪审员  刘汉藻人民陪审员  张冰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