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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胜与韦增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胜,韦增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1501号原告苏胜,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韦增孟,男,成年,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胜与被告韦增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倾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