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5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建材厂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某某建材厂,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228号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建材厂,住所地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厂清欠科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建材厂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建材厂负担213元。审判员  杨庆和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