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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缪阿毛、舟山市普陀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缪阿毛,舟山市普陀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9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缪阿毛,女,193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傅德法、童奇涛,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舟山市普陀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鲁家峙加工厂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滨,经理。再审申请人缪阿毛因与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舟民终字第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缪阿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将缪阿毛原居住的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加工厂路房屋的所有权人认定为旅游公司与事实不符。根据2011年4月11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专题会议纪要》),旅游公司所属原普渔集团公房已无偿划拨给普陀区房管处作为直管公房,自此,缪阿毛户拆迁之前居住的房屋性质已明确为普陀区房管处直管公房,旅游公司主张系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项下土地使用权人,与纪要矛盾,与事实不符。二审裁定引以为据的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舟民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与上述纪要矛盾,属错误判决,不能作为本案裁判依据。(二)一审裁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于法不符。案涉房屋拆迁发生于2009年,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相关规定,旅游公司系拆迁人,缪阿毛系被拆迁人,双方因拆迁安置形成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才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是针对该条例规定中的行政机关为拆迁补偿协议人的情形,均不适用于本案纠纷。(三)原审裁定割裂了本案房屋拆迁的历史沿革。本案房改房与房屋拆迁系整体进行,且房改房不登记过户至原住户个人名下,这是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针对本案职工宿舍被非法买卖的纠错措施。旅游公司被确定为房改具体责任人、实施人,以及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原审裁定将房改房和房屋拆迁割裂为两个部分,导致处理结果错误。而且,缪阿毛可以享受10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已经生效的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2)舟普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认定,该民事判决可作为缪阿毛拆迁安置的依据。(四)缪阿毛与旅游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客观存在。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专题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缪阿毛在房屋拆迁前未享受过房改政策,故在拆迁中应享受房改房及房屋拆迁安置政策,旅游公司作为原普渔集团公房居住户房改手续的责任人,应对缪阿毛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而且,旅游公司在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舟民终字第220号案件庭审中明确同意缪阿毛享受房改政策,但该案判决后,旅游公司一直未兑现其承诺,给予缪阿毛房改和拆迁安置补偿。鉴于本案既有旅游公司的拆迁安置补偿要约,又有缪阿毛拆迁安置补偿的请求,故双方已形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对此,不能因双方无书面合同而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已生效的(2012)浙舟民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旅游公司诉缪阿毛排除妨碍纠纷案)已认定旅游公司系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加工厂路一弄9号楼106室、206室及附属配套房的所有权人,同时判决缪阿毛从上述房屋及缪阿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搭建的三间房屋中腾退。缪阿毛提供的《专题会议纪要》只是为解决旅游公司所属原普渔集团公房居住户拆迁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而形成的集房改、拆迁安置于一体的一揽子方案,并不能证明缪阿毛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且,从事实来看,缪阿毛与旅游公司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因而未能按照《专题会议纪要》享受房改及拆迁安置,而缪阿毛能否享受房改及诉争房屋的拆迁安置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裁决的事项,不属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因此,原审裁定驳回缪阿毛的起诉并无不当。缪阿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缪阿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骆苏英代理审判员  谢静华代理审判员  赵恩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来益芸?PAGE??PAGE?4?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