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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孟江与李现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孟江,李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954号申请人王孟江,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现明,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王孟江申请执行李现明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孟江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现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王孟江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用212.5元、执行费用27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王孟江申请执行李现明借款纠纷案件本院受理三起,李现明应给付王孟江三案借款共计95000元及利息,承担三案诉讼费1162.5元、执行费1125元。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现明将自己所有的位于辉县市滨河新城小区补偿安置L1楼1单元8层02户房产以329910元的价格抵债于王孟江,王孟江另外补偿李现明差额房款233747.5元。现王孟江已将差额房款233747.5元履行,房产已交付王孟江。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