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小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号罪犯杨小军,男,生于1980年7月13日,汉族,甘肃省康乐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临州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26日核准。2005年7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3月2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0、2013年9月均减刑二年。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3次、表扬6次,获积分365分,2014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军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马斌代理审判员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瑞 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