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6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钟冠军、屠咪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钟冠军,屠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6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代表人:王兵。被执行人:钟冠军。被执行人:屠咪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钟冠军、屠咪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执行人钟冠军名下位于余姚市丈亭镇诺丁山郡庄园xx幢的房地产已拍卖,成交金额为2230000元,但所得款项并不足以清偿涉案债务。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6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