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松奇诉被告张银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松奇,张银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868号原告石松奇,男,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被告张银月,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37、69号。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云涛,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松奇诉被告张银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石松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尹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