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闽仁建材销售中心与王培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闽仁建材销售中心,王培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138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闽仁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木材市场251-1号。经营者陈仁华。委托代理人柴忠蔚,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培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闽仁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王培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闽仁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闽仁建材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谢玉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远宝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