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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包洁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包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6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包洁。申请人包洁因诉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031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包洁申请再审称:在1997年平安大街房屋拆迁工作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等单位有诸多不依法办事、不遵循法定拆迁程序和原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在平安大街拆迁项目中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重审包洁1997年平安大街房屋拆迁不予拆迁安置案;依据1997年平安大街教场胡同房屋拆迁的相关安置方案,对申请人予以合法的拆迁安置;查处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包洁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提出的请求超越了原审范围,本院不予审查。本案依法围绕原审裁定作出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包洁因1997年涉诉房屋拆迁安置事宜,采用信函方式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张延昆副市长进行投诉,要求北京市人民政府处理。包洁的上述行为属于信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包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包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李小梅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