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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晔与王根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晔,王根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263号原告:张晔。被告:王根财。原告张晔为与被告王根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王根财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宇鸣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根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的利息部分变更为: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22日,被告王根财向原告张晔借款50000元,由被告王根财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根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晔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50000元自2016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王根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