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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勤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永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勤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永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勤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廖永丛,男,1936年7月20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标的:99,623.70元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公告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人民币99,623.7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够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处查询,除上海市仙霞路XXX弄XXX号3A房地产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沪二中执字第824号正式查封外,无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登记财产信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勤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因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5执13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杨焕林审判员 费世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