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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与管博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管博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3民特1号申请人李某甲。申请人李某乙。两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李奕松。被申请人管博丽。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申请宣告管博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母子关系。申请人的父亲李明于2013年2月14日病故,2013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被申请人管博丽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全无音讯,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管博丽失踪。申请人现由祖父李奕松负责抚养、教育和监护。经查,被申请人管博丽,女,原住博白县亚山镇白花村鱼塘坡队021号,系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之母,于2013年4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毫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1月12日发出寻找管博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管博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自2013年4月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已达二年之久,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消息,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作为管博丽的子女,申请宣告管博丽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管博丽为失踪人;二、指定李奕松为失踪人管博丽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韦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  振  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