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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营前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桂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营前村村民委员会,王桂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450号原告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营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营前村。法定代表人王运兵,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昌远,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营前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桂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营前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丛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