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关俊巨与吴雨潞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俊巨,吴雨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财保18号申请人关俊巨,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雨潞,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关俊巨与被吴雨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雨潞的财产(限额80万元)或到期债权予以冻结。申请人关俊巨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险单号XXXX限额80万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关俊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吴雨潞的财产限额80万元或到期债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限制处分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宇锦审 判 员 马卫星人民陪审员 张维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