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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琚才与被执行人段成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琚才,段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张琚才。被执行人:段成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琚才与被执行人段成林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段成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乌民小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阿不都热西提审判员 买  彦  军审判员 肖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力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