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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郝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宋德玉,郝华梅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285号原告李涛。被告宋德玉。被告郝华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宋德玉、郝华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涛负担。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国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