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阮荣杏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风派印刷有限公司,阮荣杏,赵厚祥,孙彪豹,陈翠花,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山东恒润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652号原告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青州市银座佳悦一楼。被告山东风派印刷有限公司,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二路中段1618号。被告阮荣杏,女,出生于1972年7月16日,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二路中段1618号,身份证号码360424197207164325。被告赵厚祥,男,出生于1965年12月19日,住山东省青州市草庙西三巷23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6512190014。被告孙彪豹,男,出生于1972年7月16日,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二路中段1618号,身份证号码360424197207164317。被告陈翠花,女,出生于1959年11月19日,住青州市草庙西三巷22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5911190025。被告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住青州市工业路688号。被告山东恒润啤酒有限公司,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二路中段。本院在审理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山东风派印刷有限公司、阮荣杏、赵厚祥、孙彪豹、陈翠花、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山东恒润啤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所有的青房权证云门山字第2011033**号房产、青国用(2011)第03013号土地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所有的青房权证云门山字第2011033**号房产、青国用(2011)第03013号土地。二、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