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民初字第02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施某甲与施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甲,施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02391号之一原告施某甲。被告施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甲诉被告施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施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甲撤回对被告施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397.5元(原告施某甲已预交),由原告施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 锋人民陪审员 过家华人民陪审员 张晓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燕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