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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字第02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施某甲与施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甲,施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02391号之一原告施某甲。被告施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甲诉被告施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施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甲撤回对被告施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397.5元(原告施某甲已预交),由原告施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 锋人民陪审员  过家华人民陪审员  张晓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燕艳 来源:百度“”